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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买卖的货物未付款达总价1/5可解除合同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25 10:19:39

编辑同志:冯某向某工厂购买一台大型机器,总价5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5万元,每月的最后一天付款。冯某按照合同的约定5次共支付25万元后,因经营问题停止了付款。3个月后,工厂要求冯某支付全部价款,几经催款未果,通知冯某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冯某支付该机器的使用费。请问工厂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周晓东

周晓东读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从来信反映,冯某未支付的到期购机款已超过总价的1/5,工厂有权解除与冯某的合同,可依法要求冯某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