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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试用期满买受人不表示视为购买该商品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25 10:20:19

编辑同志:赵女士与某商场签订了某品牌电熨斗试用合同,试用期为一周,如满意则赵女士以300元价格购买,如不满意,则无条件退回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两周后,商场员工联系赵女士,要求赵女士支付300元购买电熨斗。请问赵女士是否应当购买电熨斗?

读者:谢浩明

谢浩明读者:依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明确的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的标示,视为购买。本案中,赵女士试用电熨斗的时间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所以无论她是否在其后返还电熨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视为购买。因此赵女士应当支付商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