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类案件比重较大,据枞阳县公安局统计,2018年以来,伤害类案件占到全部案件数的32.5%。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殴打伤害行为大多因民间纠纷引发,以发生在邻里之间居多,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现场目击证人大多与双方或一方熟悉,作证时顾虑重重,民警处理案件困难多,取证难度大。如何处置好伤害类警情,怎样侦办伤害类案件等都会成为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
▶把握好处警环节
处警是办理案件的开端,故意伤害类案件办理成功与否和处警是否规范关系较大,处理不当会对案件后期调查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甚至直接导致案件办理失败。根据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接处警可以由一名民警带领辅警进行,但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因此办案单位接到报警后,要对警情进行预判,除明显不是案件,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以当场处罚的,可由民警带领辅警现场处置,对可能是案件,处警时需要调查取证的,均应由两名以上民警处置。
因此,接到故意伤害或殴打他人类警情后,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着警服,携带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处警。到达现场时如当事人要求出示警察证应予出示。如果双方的纠缠、打架仍在进行,应在果断制止的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录,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如打架已经结束,民警应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同时进行摄录,拍摄照片。
▶注重调查取证环节
对伤害类案件及时调查取证最关键,否则就会丧失案件办理的最佳时间。实践中有少数民警处警后让伤者自行医治,要求其等待后续调查,当事人不来找就不了了之,当事人找上门时,证据灭失,无法查证。民警对伤害类警情处警后,要将关键证据抓到手,千万不能在接处警时便寄希望于调解。
言词证据的收集要点。一是及时取证,当事人与现场目击证人的言词证据都是直接证据。二是不能认为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陈述可能虚假便不予调查。三是收集言词证据时重点突出,有些民警在询问时,对与案件处理无关的情节详细询问,但对案件关键环节却未询问到位。发现证据相互矛盾时应及时查证,甄别证据真伪。
民警在调查伤害类案件时,如果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应及时进一步深入调查,去伪存真,实践方面也有成功的案例。如枞阳县某派出所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在“铜安公路”乌金渡大桥西侧公路边钱某(男,54岁)的螃蟹摊位旁,陶某(女,40岁)与钱某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陶某对钱某进行殴打,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后陶某与钱某纠缠时,陶某之子丁某(男,20岁)赶至现场,突然从地上捡起水泥块将钱某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时钱某及一名证人均证实上述情节,陶某承认自己的行为,但陶某和丁某均否认丁某故意伤害钱某的行为,并提出证人与钱某有利害关系,同时其提供的另一名证人王某也证明丁某未伤害钱某。
同时,陶某以派出所调查不公为由多次到公安机关投诉、哭闹,称其子丁某是被冤枉的。此时证据两边倒,矛盾无法排除,事实无法认定,案件陷入困境。后民警千方百计又找到另一名目击证人,其陈述证明丁某故意伤害钱某的行为。同时通过询问证人王某和实地勘验,证实证人王某案发时所处位置距钱某受伤现场约60余米,且中间隔有一山头,根本看不到打架现场。在事实面前,王某如实陈述了其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事实。根据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公安机关对丁某行政拘留五日,对陶某罚款500元。陶某表示服罚,并主动做工作让逃往外地的丁某配合派出所拘留,提供虚假证言的王某也受到了处罚。
▶紧盯案件处理环节
故意伤害类案件的查处,一般先受理为治安案件,对伤害程度进行鉴定后,如构成刑事案件,立刑事案件办理,如不构成刑事案件,进行治安处罚或调解处理。为了化解矛盾,符合调解条件的,民警一般均应组织调解,特别是双方互有殴打伤害或是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双方调解意愿较强,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不成或是调解后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治安处罚,不可久拖不决甚至导致案件超期。
刑事案件调解对当事人双方均有利,行为人可能会因此受到从轻处理,被侵害人能得到赔偿,但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原则。对被害人漫天要价,毫无根据的索赔不应支持,应倡导当事人合理合法地提出赔偿要求,合法达成协议。
·何时龙 陶应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