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涂某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时,涂某没有多少财产可供执行。在他服刑十二年后,因家中拆迁,涂某获得30万元拆迁补偿款。请问对涂某获得的该30万元个人财产是否应当没收?
读者:周红
周红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见没收财产,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实行一次性没收。执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判项内容予以执行,不得将被执行人服刑期间或是刑满释放后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否则不利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重新生活。本案中,涂某服刑十二年后获得的合法财产,不应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