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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 成年养子女仍应支付生活费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01 09:35:44

编辑同志:我和老伴年轻时没有生育,收养了一个女孩。因某些原因,养女成年后我们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我们的退休金较低,还常生病,经济上入不敷出,就找养女让她给些生活费,她却以收养关系已解除为由不肯给。请问养女拒绝给付生活费的理由能否成立?

读者:肖万年

肖万年读者: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尽管你和老伴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但你们将养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因此你们有权要求养女给付晚年生活费。你们可以向养女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让她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她仍拒绝给付,可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