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建筑队承包了我公司厂房建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该厂房出现漏水、开裂等问题。我们要求对方维修,对方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应再承担责任。请问他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邱家成
邱家成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生活中,有的工程质量瑕疵比较隐蔽,需一定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本案中,该工程虽然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但工程仍存在质量瑕疵,在一年以后开始显现。法律规定,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建设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