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02 10:25:46

编辑同志:我们承包建造了一座小型桥梁,双方约定了优先受偿权。后发包方以我们不具备桥梁建造资质,合同无效为由,认为我们不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问合同无效是否就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读者:章伟国

章伟国读者:《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合同即使无效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但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有所限定。

由铜陵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