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8月25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陆某某、乔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缓刑,对其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陆某某、乔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霍山县诸佛庵镇沿河村后冲林场建造窑炉,用于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陆某某负责窑炉的日常焚烧、管理,乔某某负责联系货源和结账,金某、杨某某、邹某某为股东按约定获得分红,郭某某提供场地收取租金并负责协调当地村民。
2019年上半年,陆某某联合徐某某在大岭村祠堂组建造窑炉。陆某某负责窑炉的日常焚烧、管理、联系货源,徐某某出资建设窑炉,两人各占一半股份。
2019年5月28日和8月1日,两处窑炉被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处非法处置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共计870余吨,经认定,废弃电路板是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性为毒性),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金某、邹某某、杨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徐某某和乔某某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分别于同年9月2日和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金某、杨某某、邹某某、郭某某、徐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金某、邹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和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分别判处上述相应的刑罚。
(通讯员 张德智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