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杨某公司离家有300多公里,杨某在公司附近租房。半年前,杨某回家探望父母后,驾车回公司准备次日返岗,途中因与一辆货车相撞而当场死亡。警方认定,对方负全责。后杨某家人申请工伤认定,但社会保险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请问杨某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曹芸琳
曹芸琳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构成工伤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要素,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行程时间是指从单位到日常住处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杨某驾车回自己的租房,是为次日上班做准备,非上下班途中,所以杨某不构成工伤。
由江苏连云港市律师李德勇、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