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付某去年1月10日正式入职某钢铁公司,次日下午,付某根据安排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人社局认定付某为工伤,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起诉至法院。请问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读者:肖俊豪
肖俊豪读者: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付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与付某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付某正式入职该公司工作,并根据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工作,可以认定该公司和付某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认定工伤的情形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短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