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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付休息日加班费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04 09:44:45

编辑同志:因工作性质,我与公司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实行三个月后,公司既不安排我休息,也不安排我调休,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被拒。请问公司能否以合同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读者:王君君

王君君读者: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也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要求,同时需要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因此依法公司不能因对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拒绝支付你休息日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