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8月27日至31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彭保友等27名被告人及1个被告单位的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7名被告人及1个被告单位被控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被告人彭保友在叶集持菜刀砍伤宋某某,得名“彭薄刀”,之后开始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笼络人心,逐步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叶集形成一定影响。2000年5月,彭保友组织指挥了数十名人员连续实施两起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持械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在叶集确立了强势地位,初步形成了以彭保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血亲、干亲、地缘关系为纽带,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为维护自身利益和组织的安全稳定,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不准内斗、不准吸毒”“遇事报告、共同帮忙、事后摆平、对被打击处理的成员进行探望、帮助”等不成文的纪律规约。同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还通过参与驾校、酒店、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此外,该组织大肆插手民间纠纷,称霸一方,在叶集形成重大影响,致使多名群众在合法权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极大。
公诉机关认为,以彭保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共同实施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虚开发票罪,窝藏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为依法高效审理好此案,霍山县法院组建7人合议庭。在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各辩护人对相关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该案将择期宣判。
(通讯员 霍法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