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8月31日上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应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病死猪肉及其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费用合计5900元。据了解,该案也是六安市中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阚某某多次购买患病生猪,合计共重900余斤。阚某某将患病生猪宰杀并加工成猪肉产品。加工后的猪肉成品在叶集区姚李镇菜市场、裕安区石婆店镇等地被按照每斤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后叶集区姚李镇人民政府联合叶集区畜牧水产局、姚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单位在阚某某住处依法检查时,相继查获屠宰生猪的工具、合计700余斤腌制的病猪猪肉产品及3头患病生猪。对查获的猪肉产品,叶集区畜牧水产局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支付了合计5900元的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阚某某的行为虽暂时未造成食物中毒、人员伤亡等情况出现,但长期食用患病猪肉,也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黄晓玉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