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广告中称,其开发的小区绿地面积高达45%。可交房时发现,规划的绿地被变为停车位,导致小区的绿化率在8%以下。但该公司却以没有将45%的绿化率写入购房合同为由,置之不理。请问该房产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林子琴
林子琴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们购房与该房产公司广告的绿化率有关,因此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将绿地面积高达45%写入,但有关绿化率的广告“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公司将规划的绿地改成停车位当属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