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8岁儿童孙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被狗追赶攀爬到小区车库的玻璃上方,跌落摔伤住院。因赔偿问题孙某的监护人与犬主人和物业公司发生争议,孙某将犬主人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孙某摔伤的损害后果。经审理,法院判决孙某的监护人、犬主人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孙某受伤的各项损失费用。
2019年7月18日下午5点,孙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与表哥张某(11岁)到小伙伴家玩耍后回家,途中孙某发现距其身后2.5米左右,有一条“金毛”大狗跟随,该“金毛”系陈某饲养管理,孙某害怕往小区地下车库方向躲避。“金毛”紧随其后追赶,孙某急忙爬上该车库的玻璃顶上(高出地面约1.2米)。不料,玻璃破碎致孙某从车库上方掉落,当场摔伤。住院期间,孙某前后共花费医药费19266.23元。出院后,孙某监护人就该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费用多次找陈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拒赔。孙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无证饲养大型犬,亦未到相应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未对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使该犬在事发小区随意活动并与孙某遭遇,导致孙某因害怕而摔伤,该犬的随意追撵行为与孙某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陈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直接管理人,应当对孙某身体受到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物业公司明知其管理的小区有业主随意饲养大型犬,但没有严格督促饲养人和直接管理人对该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也没有对小区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认真维修养护。物业公司对孙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8周岁的孙某,刚刚达到限制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界限,尚不具有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其监护人疏于对孙某的安全教育,放任孙某与另一同样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儿童自由行动。因此,孙某的监护人对孙某的损害后果,亦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孙某诉请陈某、物业公司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在孙某的诉请中,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偏高部分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补课费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亦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不予认同。鉴于孙某受到损害耽误学习时间较长,法院依法酌定支持其2400元补课费为宜,酌定补偿交通费800元。孙某的各项损失核定费用合计34116.23元。依据各方责任及过错程度,参照公平原则,法院依法判决孙某的监护人担责25%,自行承担8529.06元;小区物业公司担责25%,赔偿孙某损失8529.06元;陈某担责50%,赔偿孙某损失17058.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