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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道论老庄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11 23:01:53

□李学军

人们常用“神龙见首不见尾”来形容老子,认为此人神通广大、高深莫测。说起庄子,也是个谜一样的人物,性格另类,逍遥神秘,不仅超脱于世俗,也超越于生死。

老庄,是老子和庄子的并称,也指以老子、庄子学说为代表的道家思想。二人是春秋战国时期道家学派的主要思想家,他们的故里分别在现在的涡阳和蒙城。

谈到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总是提及儒法二家,道家常被忽略。其实,道家法律思想颇有些“大道无形”的意味,需要用心领悟。

老子《道德经》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道”,属于哲学命题,既是天地万物的本原,是自然规律,也是诸如为人之道、处事之道、治国之道等一切行为的规则。

《庄子》曰:“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也把“道”视为天地万物的本原。

老庄的思想,表达出对自然的崇尚。体现在法律思想层面,“法自然”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学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所谓自然法,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是理性法,超越社会、超越人类、超越法律,代表着“绝对正义”,是“法上之法”。

自然法不是具体实在的法律,但它的地位高于制定法(又称实在法),是人们制定法律的依据,也是判断制定法好与坏的标准。

“法自然”与“自然法”都属于“理想法”,对立法有着指导意义。要求制定法符合“道义”、符合“正义”,体现出对于“良法”的呼唤。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出自《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意思是,法律越严明,盗贼就越多。

法律本来是“禁奸邪刑盗贼”的,是制止和惩治犯罪的。可是,老子认为,法令有着产生盗贼、催生犯罪的功能。这样的论断也许有违人们的常识,却体现出老子与众不同的洞察力。

老子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因为君王们征收的税赋太多、盘剥过重,导致百姓忍饥挨饿,生活贫困。正是为了谋求生存,穷人们才不惧死亡,敢于触犯法令。

与道家人士厌弃功名利禄不同,儒家和法家人物往往沉醉于从政做官,迷恋于权力和功名。他们身在“体制”内,迷在当局中。对于君王和眼前的制度,他们没想到也不敢提出质疑。权贵富豪穷奢极欲,他们熟视无睹;苦乐不均、贫富分化,他们见怪不怪。毕竟,在这种不平等的社会中,这些人是既得利益者。他们所能做的,只能使“法令滋彰”,治标不治本。

因为追求“独与天地精神往来”,道家总是居高临下,对一些现实问题看得更清楚、更深远、更透彻。老子与庄子的分析透过犯罪的现象,看到了犯罪的实质,客观上揭示出产生犯罪的真正根源是残暴的剥削制度。

老子还认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死刑是极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如果老百姓连死都不怕,还会畏惧法律吗?老子在此点明了法律功能的有限性。

历史上为数不少的当权者,过于迷信法律的权威和作用,痴迷于对刑罚的运用。导致各种严刑峻法层出不穷,诸多“酷吏”应运而生。其结果总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秦朝一统天下,成就瞩目,体现了治乱中法家的优势。刀斧鞭棍的驱使立竿见影,似乎比礼乐仁义的繁缛说教更为有效。“法治”的灵验,让帝国的统治者陷入狂热之中。然而,法家的治国方略犹如一剂猛药,虽快速见效,但毒副作用很大。物极必反,大秦王朝二世而亡。

在老子看来,“道”的自然本性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意思是只要不妄为,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做不成的。

与儒家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邪恶的不同,道家认为,人的本性是朴实的、天真的。如果统治者能够“无为而治”,整个社会就会变得“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主张统治者无所作为,显然属于道家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这种学说未必没有价值。它指明了遵从客观规律、顺势而为的重要性,揭露了统治者任性而为、胡乱作为的危害。

受老庄之道的影响,一些执政者注重宽简法网,轻徭薄赋,与民休养生息,成就了诸如汉初“文景之治”和唐初“贞观之治”的盛世景象。

其实,礼治也好,法治也好,无为而治也好,诸家在理论上各执己见,实践中却未必不能调和兼容。在随后的法治进程中,不难发现一种合流的趋势,就是各种主张相互之间的借鉴接纳,以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