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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劳动合同不能附加条件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18 09:42:05

编辑同志:我入职时,公司提出只有当我前三个月的业绩达到员工平均水平时,才能签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连续三个月的业绩均没达到要求,公司让我走人,并拒绝向我作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张霞

张霞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公司与你约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无疑是违法的。你已经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未在1个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公司应依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