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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过高利息已付部分不调整未付的过高部分可调整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18 09:42:49

编辑同志:2017年12月,我因经营之需向董某借款20万元,约定2年期限,年利率30%,利息1年一结。2018年12月,我向董某支付了前1年的利息6万元。2019年12月借款到期后,我要求把年利率降为24%,并扣除第1年已付利息的超出部分,董某不同意。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谭林

谭林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对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是否保护,分别视情形而定:一是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利息,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二是对于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给付的,则不得再要求返还;若借款人拒绝给付,出借人即使诉讼,也不能胜诉。三是对于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应认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便借款人已经付息亦可请求返还。你与董某约定年利率30%,依法你已付的第1年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可降至24%。

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