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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获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22 09:52:07

法治安徽网讯 伪造职工名册、支付工资记录、虚增工人数和劳动报酬等材料,采用各种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9月14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刘某(挂靠合肥某公司)处承接马鞍山市某广场8#、9#及大商业劳务工程,后张某某招聘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刘某陆续支付了张某某部分劳务工人工资。在该工程结束后,该广场承建方中建八局第三建筑公司对施工方张某某在该工程中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量、工程款进行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871万元,张某某予以签字确认。中建八局第三建筑公司将劳务工资陆续全额支付给合肥某公司,该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将剩下的工程款支付给刘某,刘某收款后从中扣除18%的管理费后,实际陆续支付张某某劳务工人工资人民币778万元。张某某陆续收到该款,后挪用其中人民币50余万元工资款用于个人请客送礼,另挪用其中部分工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未将工资款及时、全面发放给工人,导致拖欠胡某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款合计人民币26万余元。

2017年9月29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张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胡某某等人工资,但张某某转移工资款故意拖欠,未按时履行责令整改决定。其间,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1月份、2017年9月份伪造职工名册、支付工资记录、考勤记录、虚增工人数和劳动报酬等相关的材料,煽动工人向雨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为其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帮助。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亲属已全额支付胡某某等9人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