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讯 陈某将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至霍邱县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法支付其购房违约金。日前,经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陈某诉求,判决开发商支付陈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058元。
2014年5月15日,陈某与霍邱苏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购买苏润·城市广场的商品住房一套,苏润公司应在2016年11月12日前向陈某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逾期交付超过30日的,买受人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房屋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陈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霍邱苏润公司未能按期交房。2017年5月3日,陈某入住案涉房屋。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与苏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苏润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交付时间向陈某交付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违约,应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陈某要求苏润公司按日支付购房全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