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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性骚扰侵害 可请求司法保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22 10:00:23

编辑同志:我是某公司文秘,部门负责人冯某常对我动手动脚,还时常向我发送具有强烈性暗示的文字、图片等,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生活。请问面对这样的色鬼我该怎么办?

读者:韩女士

韩女士:《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997条还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你可以有两种选择:其一,依法向法院申请签发禁令,由法院向冯某发出停止性骚扰侵害的书面命令。其二,你可以固定证据起诉冯某,要求其立即停止性骚扰,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