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男工王某在同一班组,王某在上班时经常对班组里的女工友有言语挑逗、动手动脚等性骚扰行为,我曾经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要求给我调岗,但公司认为这属于“私人问题”。请问公司对此事可以撒手不管吗?
读者:管小梅
管小梅读者:《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依法防止和制止性骚扰是所有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如在员工守则中规定禁止性骚扰,如有违反即予辞退、开除;在相关场所安装监控;及时受理投诉并调查处理;满足受害人的调岗、调整办公场所等诉求。如果单位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处置等措施,也要担责。你所在公司怠于履行制止和处置王某性骚扰的责任,如果因此使你遭受了身体或精神损害,那么你在追究王某民事责任的同时,也有权以公司未尽到劳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