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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不属侵犯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0-27 09:41:20

编辑同志:王某大学毕业后在大学生创业园内开办了一家小企业,购买了一台小型医疗保健器械,经过自行拆卸、研究,掌握了制作方法,按照自己的思路生产了一部分投入市场,反响不错。后原医疗保健器械生产厂家将他告上法庭,称其窃取了该单位的商业秘密。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读者:张浩

张浩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王某在并不知晓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自行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相关技术,行为合法,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