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房产中介机构负责人。今年初,一名业务员跳槽到另一家中介机构上班。由于单位电脑未采取加密措施,临走时,他从电脑上“拷”走了许多包括他自己联系的客户在内的客户名单。请问这位业务员“拷”走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读者:李秀宁
李秀宁读者: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是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产生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对电脑采取加密措施,也就是说,没有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不属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