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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权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再申请执行较务实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0-27 09:42:04

编辑同志: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请问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必须经判决确认,能否直接适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读者:王小亮

王小亮读者: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只要工程价款是明确的,且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才可以在执行时加以援用,不一定必须由审判权加以确认。另有观点认为,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虽然是一种法定权利,但从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来看,未取得执行依据,法院就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经过登记,其是否成立、范围如何无法确定,为了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确认之诉对相关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并就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工程性质和承包人的行使期限等方面的问题作出确认。因此承包人通过起诉或仲裁,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比较务实的做法。

由铜陵市中级法院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