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近日,舒城县3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查明:陈某兵、杨某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5月19日12时24分许,陈某兵驾驶皖A4***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高峰路交叉口时,与杨某成驾驶的皖A1***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峰路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小型普通客车内驾乘人员3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调查取证查实,陈某兵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事发时车速为42km/h-45km/h,限速40km/h),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皖A4***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事故路口东侧停止线时,事故路口西侧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状态),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杨某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84.7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超速(事发时车速为123km/h-125km/h,限速40km/h)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经公安交警部门研究会商后认定:陈某兵、杨某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了解,事故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速行驶和醉酒驾车,导致发生3人死亡、3人受伤的惨剧。
交警提示:绿灯可以再等,生命不能重来;开车滴酒不沾,出行一路平安。
(通讯员 省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