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家人在外地一家餐厅用餐时,按菜谱点了一道标价198元的特色菜。但买单时,收银员却索要688元菜金。面对质疑,收银员拿出了菜谱“验证”,可该菜谱与我此前见到的菜谱不一样。后因老板态度强硬,我不得不照付。请问:我能否向餐厅索要赔偿?
读者:孙海燕
孙海燕读者:餐厅的行为构成欺诈。《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属不正当价格行为,即通常所说的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