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短信推广“服务”,两名男子走上审判席。11月3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35岁的张某与23岁的黄某均来自山东济宁,初中文化。2019年10月中旬以来,张某、黄某伙同薛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租住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小区。其间,由黄某、薛某、马某在出租房内通过针对性的加入一些QQ聊天群,各自在群里提出帮助他人群发广告短信的要求。等“客户”联系后,三人对“客户”要求发送的短信内容进行审查,将短信内容中含有“彩票、红包、充值、扎金花、斗牛……”等赌博信息的字词进行重新编辑,用同音或者同形字词替换,以规避国家信息网络管理,使得含有赌博信息内容的短信、链接能顺利发送。
黄某出资,张某购买提供2万余张各类电话卡、信号发射器、群发短信软件等工具,这伙人共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送非法信息。赌博信息短信发送成功后,黄某、薛某、马某分别从“客户”支付的0.16-0.2元/条短信发送费中,向张某支付0.15元/条短信发送成本费,张某再向用于发送短信的电话卡所属通讯公司缴纳短信发送费用。截至案发,张某伙同黄某收取“客户”支付的短信发送费25万余元;张某伙同薛某收取“客户”支付的短信发送费1.3万余元;张某伙同马某收取“客户”支付的短信发送费2.2万余元。此外,张某个人帮助“客户”发送广告短信,收取“客户”支付的短信发送费168万余元。今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犯罪的黄某抓获归案。之后,张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黄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两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中,两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提供短信推广服务,客观上均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但是他们的行为却为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