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讯 11月9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某某等被告人污染环境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陆某某、乔某某、金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霍山县诸佛庵镇某村建造窑炉,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8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陆某某、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霍山县诸佛庵镇另一村建造窑炉,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共计70吨,严重污染环境。经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认定,废弃电路板是危险废物。
8月26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陆某某、乔某某、金某、徐某某等7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裁定。
(张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