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提前蹲点、物色对象、刻意碰瓷、索要钱财……团伙分工明确、作案步骤清晰。11月1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蒋某文犯诈骗罪一案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某文获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团伙其余4人另案处理)。这是“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后,该院办理的首起“碰瓷”诈骗案。
据了解,今年4月18日,蒋某文等一行5人在合肥市某交叉路口处准备实施“碰瓷”诈骗。扮演“伤者”的朱某在实施“碰瓷”的地方先行等候,蒋某文负责物色“碰瓷”对象,在选定“碰瓷”对象后,按喇叭示意朱某并驾车跟随被害人车辆,当车辆快要靠近备选路段时,蒋某文加速行驶到目标车辆前方超车,目标车辆向路边靠近后,朱某便骑着共享单车故意向目标车辆撞去,制造出交通事故假象,朱某一方被“撞”后,便向被“碰瓷”车主提出要前往医院医治。为了在“碰瓷”时伤势有真实性,朱某事前便用铁锤将自己手指砸成了骨折,当医院的检查报告出来后,再由陈某出面,以朱某表哥的身份,充当谈判角色,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此时的被害人通常会以为自己真的撞伤他人,赔付医药费。
4月19日,一被害人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在山东临沂将蒋某文等犯罪嫌疑人抓获。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包河区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定,从4月18日至21日,蒋某文等5人租用或者借用他人车辆,通过“碰瓷”在合肥、蚌埠、临沂等地制造交通事故实施诈骗,他们分工协作,层层相扣,环环紧密,几天时间,作案4起,诈骗金额达208,00元。
11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郭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