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讯 11月13日上午,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4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王某等4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5000元和5500元,作案工具地笼网等悉数予以没收。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铜陵两个水生物保护区于2019年1月1日起实现全面禁捕。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止捕捞区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期间,王某等4名被告人相继在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西江村长江西夹江段水域,投放地笼网,非法捕捞江虾等水产品,被渔政部门执法时查获。王某等4名被告人作案水域经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认定,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止捕捞区域。4名被告人使用的捕鱼工具地笼网经相关部门勘验,证明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4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预缴罚金。在庭审时,均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定引以为戒。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止使用的有害渔具有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方法有炸鱼、毒鱼、电鱼、鱼鹰等。
(方孝红 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