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今年4月16日凌晨,高某某和妻子龚某某驾驶铁皮船,在霍邱县沿岗河的三里涧河段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当日凌晨4时许被该县公安局与县水产发展中心联合执法队现场查获,依法扣押地笼3条。经六安市渔业发展中心鉴定,该夫妻二人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地笼。霍邱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地笼三条(网具)予以没收。
(通讯员 马珂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