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11月20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被告人方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六年。
被害人徐某某系泾县黄村镇沙元村党员代表,多年前曾与男子方某某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发生过矛盾,方某某一直心存积怨。今年2月1日,徐某某根据村委会议部署开展疫情防控摸排工作,于当晚6时许,来到方某某家中登记信息,但方某某拒不配合签字,并坚持要求徐某某离开。徐某某即打电话向村委书记汇报,见徐某某迟迟不肯离开,方某某心生怒意,拿起一把菜刀将徐某某头部砍伤。此后,方某某又连砍数刀,致徐某某头部及双手多处骨折,左手食指断离。徐某某被砍后及时从方某某家退出,方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时使用的菜刀扔在离其住宅不远的河滩边草地中。
当晚,徐某某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急救,后经鉴定,徐某某为重伤二级。方某某也在当晚拨打了泾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鉴于方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此行为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肖钰娟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