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一起矛盾纠纷已经化解,涉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然而,几个月后,一方当事人却反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近日,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17日,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与镜湖公安分局联合设立的赭山派出所警民联调室处理了一起调解案件,当事人黄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陈某一次性给黄某慰问金3.1万元,黄某承诺不再干扰陈某正常工作与生活,双方互不追责等。
然而几个月后,黄某却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协议。黄某诉称,2018年6月16日,其在某美容门诊部行自体脂肪丰胸后失败,2018年12月21日行假体丰胸术,后体检发现双侧乳腺有结节性病灶;2020年5月6日,黄某在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术后病理显示左侧乳腺包块,出院诊断为左乳乳腺疾病。今年6月17日,黄某与陈某在警民联调室达成调解协议书后,黄某认为该协议书存在主体错误,因为黄某是与某美容门诊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并非与陈某发生的纠纷。另外,黄某的后续诊疗费约需9至12万元,远远超过3.1万元,显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警民联调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理由。原、被告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订立的《警民联调调解协议书》,不能证明原告对协议有重大误解的情形。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夏章全 丁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