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采购道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盗采江砂泵船船主讨要“香烟费、生活费”,实施敲诈勒索。11月24日,经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季某元、祝某某等11人非法制造枪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涉恶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季某元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不等。
6月4日,季某元、祝某某和卢某在实施敲诈时,对方报警,几人被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为依法做到从严从快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和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先后发现该团伙成员敲诈勒索、非法制造枪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9月7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和县人民检察院仅用27天时间就完成了审查工作。
经审查查明,今年初,季某元等人跟随他人在长江上对盗采江砂的泵船实施敲诈,收取保护费,因每次分红较少,遂起意单干。由季某元、祝某某、卢某及沈某共同出资,购买快艇、砍刀等工具,在长江和县段166号、8号等浮标附近以举报相威胁讨要“生活费、香烟费”的方式向盗采江砂的泵船船主余某、刘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3.3万元。其间,经秦某某提议,几人还出资找季某龙制造了几把枪支,以便在作案时更有底气有气势。另查明,季某元、祝某某、秦某某、芦某、沈某、宫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
10月31日,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同辩护人就案件定性、犯罪情节进行了激烈的辩论。11月24日,该案作出如上判决。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史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