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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电鱼15公斤 两男子被罚2万余元修复生态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07 09:38:12

法治安徽网讯 钓鱼收获寥寥无几,遂与人相约在巢湖浅水区以电鱼方式捕获15公斤渔获物。11月17日,收到判决书的张某和叶某后悔不已,两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2万余元。

“你这样钓鱼,也钓不到几条,不如去湖里电鱼。”3月19日,张某正在河边钓鱼时,途经此处的叶某看到其桶内的鱼寥寥无几,便提议一起电鱼。听到叶某的话,张某心里也直痒痒,看到自己桶内稀稀疏疏的几条鱼,便一口答应了。

当晚,张某从朋友那借来电鱼工具,叶某从家带了一个塑料桶,两人驱车赶往巢湖某浅水区,使用电瓶在水中电鱼。约2小时后,见桶中的鱼已经满了,两人便携带工具、渔获物上岸。在巢湖大埂,两人被渔政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多功能锂电一体机一台、电捞一把、渔获物(鲤鱼、鲫鱼等)15公斤。

巢湖是我国第五大淡水湖,水面资源和渔业资源丰富。据了解,为保护巢湖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省巢湖管理局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巢湖主体水域实施全面禁捕。

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叶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巢湖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工具,以禁用的电鱼方法在巢湖流域捕捞鲤鱼、鲫鱼等水产品15公斤。经过释法说理,两人认识到非法捕鱼属违法行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9月23日,包河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共计23500元,并承担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3000元。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目前,相关恢复费用已经全部移交渔政部门,将用于增殖放流,恢复受损生态。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郭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