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11月27日,肥东县人民法院调解成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陈某和被告郑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陈某通过银行向郑某转账10万元,后又陆续通过微信给郑某转账5200元、6888元、2000元、1001元。分手后,陈某诉至肥东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其借款合计115089元。调解过程中,陈某主张上述转账及微信转账均是借款,郑某则抗辩借款是两人同居期间原告对其的赠与,用于日常生活及开支,如今感情破裂,作为比男方小近20岁的郑某感到青春流失,几度落泪,不同意返还上述款项,还要求原告赔偿其恋爱期间的青春损失费。
通过对陈某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特邀调解员了解到,2018年6月,陈某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郑某,同年11月,郑某在与陈某的聊天记录中写明 “今借到陈某十万元整”。因此,对该部分转账,应认定为借款。而对于陈某之后带有特殊数额的转账,如5200元、6888元等,又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不宜认定为借款。
最终,经特邀调解员和法官的释法劝解,最终被告同意分期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在2021年1月30日前返还3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返还3万元。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带有特殊数额的转账,如520元等,往往包含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因此常会被认为是赠与。此外,在我国,并未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具体法律规定。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是基于自愿的行为,是公平的情感关系,即使双方年纪相差较大,但感情基础的建立不应以金钱为依托。
(通讯员 罗丹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