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王法官,实在是太感谢你了!要不是你,我们一家人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12月7日,在签完调解协议后,原告泣不成声地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法官深深地鞠了一躬。
今年1月17日,李某森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因车速过快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不慎驶入对向车道,与邱某道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该起事故造成邱某道车上乘坐的张某运、杨某丽受伤,李某森和邱某道以及乘客李某当场死亡。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道、李某、杨某丽、张某运无责任。
由于伤者及受害人近亲属诉请金额较大,李某森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在诉前调解阶段,各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伤者杨某丽、张某运、受害人邱某道以及李某的近亲属分别诉至肥东法院,要求肇事驾驶员李某森(已亡)的配偶汪某某和女儿李某琳、肇事车辆投保公司赔偿该4个案件的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24860.75元。
该案由肥东法院道交速裁团队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汪某某和李某琳又以事故发生时李某森正在履行职务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森工作单位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为被告,同时申请该案中止审理。
在认真梳理案情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当事人之间争议很大,各执一词,同时被告还正在申请劳动仲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4起案件剩余待证明事实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前提,应中止审理。可受害人还未取得任何赔偿,伤者也因事故花费了巨额医药费,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并不能简单的中止审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依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
依据法院道交案件诉调对接办法,承办法官首先联系了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保险公司同意预先全额支付了肇事车辆112.2万元的保险金。随后,承办法官又多次分别联系了4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依据事故现场客观实际分析事故起因及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逐一回答当事人的疑惑,同时根据现有条件拟定合理的调解方案。
最终,经过20余天的沟通,各方对保险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还了解到,事故中原告方或伤或亡,被告方家庭也已举步维艰,立刻向院里申请。最终法院为当事人双方免交诉讼费用,促使案件圆满解决。
(王慧娟 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