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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10 09:57:58

编辑同志: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加班费连同其他工资一并逐月发放”的约定,改为一律按季度结算,并于该季度月底前付清。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周海珍

周海珍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未经你们许可,也未同你们协商,更未采用书面形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违背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