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71岁的张某被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全责。但在处理赔偿事宜时,朱某认为张某已71岁,不属劳动者,拒绝承担误工费。请问朱某需要支付张某的误工费吗?
读者:窦良成
窦良成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费计算。”即误工费是指加害人应当支付的、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劳动收入。受害人能否获取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失去或减少劳动收入”,而非仅仅从年龄来考量。
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