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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开审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16 09:31:31

法治安徽网讯 某药房因销售“N95”口罩被罚20万元,其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4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案是合肥市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020年1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安徽某药房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朝美牌口罩价格标签上注明“朝美N95口罩”。经过认定,该口罩使用的滤料为N95级,但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 KN90,并非货真价实的N95级口罩。因涉嫌虚假宣传,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房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后原告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2020年7月2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案发时正值我国新冠疫情爆发阶段,市场上KN95防护口罩一货难求,原告以14元/只的价格购进口罩,标价40元/只对外销售,且在标价签上错误标注产品名称,已经扰乱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及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原告采购口罩时,并没有索证索票,没有验明所购口罩的检验报告等资料,且原告提供的口罩采购收据也是在案发后供货商按照原告要求补开的。

原告辩称,其于2020年1月22日从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朝美牌口罩100个,供货单位明确告知该商品就是N95口罩且进货单上已写明是N95口罩,原告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正面也显著标明“滤料N95级”等字样,就制作了“朝美N95口罩”的价格标签。原告称,疫情爆发时,其作为销售商,不具备区分口罩性能的能力,根据供货者提供的产品名称信息和产品实物信息,进行了如实标注,并未对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该案庭审前一天,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经过法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