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带5岁女儿去超市购物时,因搬运工从顾客电梯搬运货物,不小心将我女儿砸伤。我找超市理论,超市认为我任由女儿独自乘坐电梯,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要赔只能由搬运工赔偿。请问超市的说法对吗?
读者:方小萍
方小萍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只要超市搬运工的行为属于履行“执行工作任务”或者是 “从事经营活动”,超市便不能推卸赔偿责任。如超市认为搬运工存在不当,超市也应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另行视情况向搬运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