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向客户谎称“零首付”购车,并为其伪造收入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手续。12月9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诈骗案件,王某甲等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王某乙所退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各被告人未退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在马鞍山市合作经营一家4S店,兼做各类品牌汽车贸易生意。二人为获取销售利润,与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中介人员即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王某乙等人合作,由袁某某、张某、王某乙等人介绍无实际购车能力但个人征信没有问题的购车人前来贷款购车。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等人向客户谎称“零首付”购车。当购车人贷款下来后,由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确定贷款车型并垫付部分购车款到外地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在所购车辆被提回并办理完毕缴税、保险、挂牌等手续后,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张某、袁某某才向车主告知已“帮助”垫付部分首付款、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的事实,要求车主立即支付垫付费用,无钱支付会强行将所购车辆做抵押借款。后因购车人无能力偿还抵押利息,导致车辆最终被非法处置,致使豆某某等车主既得不到车辆还需要承担贷款及抵押等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袁某某、张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零首付”贷款购车的事实,隐瞒事先垫付首付款等费用及车辆二次抵押的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参与作案二起,价值人民币249718元,系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一起,价值人民币130256元,被告人袁某某、王某乙参与作案一起,价值人民币119462元,均系数额较大,上述各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 通讯员 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