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8岁的小琳跟随单亲的父亲生活。因生活的压力,父亲经常打骂小琳。小琳身心俱损,可敢怒不敢言,也不知道怎样寻求法律保护。请问他人可以替小琳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读者:姚飞
姚飞读者:《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即对应部门、单位不仅有义务阻止家庭暴力行为,而且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