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创办之初向员工承诺:三年内,只要年业绩突破100万元,公司每年奖励0.5%的股份。此后的三年中,我每年均超额完成了限额。公司奖励了我共计1.5%的股份,并向我出具了股权证明,但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的股东名册、章程也未作修改。我因能按期获得分红,也没有提出过相关要求。前不久因业绩下滑,公司遂将我辞退并否认我的股份。请问我是否是公司股东?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俞燕红
俞燕红读者:公司的股权具有特殊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或修改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你与公司之间,并未履行股权转让的相应程序,公司向你出具了股权证明,甚至向你分配利润,但公司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却没有修改,也没有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只是用股权对你进行奖励,没有让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因此依法你不是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