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近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台县公安局侦办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2019年7月8日,石台县公安局受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王某某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因该案系石台公安侦办的首起侵犯知识产权案,办案民警克服重重困难,在辖区派出所的协助下,将多名当事人找到,为成功侦破此案打下了基础。
经多方努力,该局查明: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石台县经营太阳能专卖店。期间,从外地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系列太阳能并销售给当地住户25人,非法获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购假冒品牌的太阳能,按注册商标品牌太阳能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局遂以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移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曾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