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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公安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十法”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05 08:39:42

阜阳市公安机关在化解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对行为“失常人员群体”的各类问题,能够积极探索、对症下药,结合开展“民调进所”、“一村一警”等活动,创新运用化解矛盾纠纷“十法”,效果明显,获得群众好评。

一是“快调法”。针对许多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情节轻微、损害一般的,快速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指出错误,责成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在案发现场当场调解处理。

二是“教育法”。针对一些纠纷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三是“训戒法”。对一般性、无后果的邻里纠纷以说服教育、劝解为主,对过错方当场训戒,促其知错就改。

四是“热压法”。有些纠纷起因情节虽然比较复杂,但是非责任明确,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这时要当断则断、趁热调解,并依法达成书面协议。

五是“冷却法”。对起因复杂、情节曲折、责任不够明确的,一方是强势、一方是弱势却双方对立情绪大的,采取冷处理的方法,先将事态控制住,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后再进行调解。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个人与集体、单位等群体性矛盾纠纷。

六是“开导法”。因经济、劳资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往往因情绪失控不顾法律后果,实施过激行为,对此类纠纷采取说服教育、亲情引导来唤起当事人良知和理智,避免其发生过激行为。

七是“沟通法”。针对因家庭、婚姻等矛盾引发的纠纷,主要采取“讲情化理”站在中立的角度进行沟通,从中进行善意劝说,使当事双方互相理解,达到和睦、和谐。

八是“宽严法”。有些矛盾比较尖锐,已经转化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而且还有可能引发更大的危害后果,这时必须采取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以防事态恶化。

九是“引导法”。对于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的纠纷,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或到有关部门依法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是“寻查法”。有时矛盾纠纷可能与当事人外的第三人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工作中要认真分析其起因,想方设法找出矛盾的“系铃人”,让关键性的人物出来“开锁”,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阜公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