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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印景区门票 男子被判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05 08:50:19

颍上讯 因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近日,被告人杨某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9年7月,男子杨某谎称受颍上县某景区负责人马某的安排,委托颍上县某广告公司以该景区门票原票为样板,利用扫描、调色、复制二维码等方式伪造景区门票1万张。2019年7月17日、18日,杨某先后将已经制作完成的门票共计6000余张(每张门票票面价值168元)及剩余的未经剪切、打码的半成品门票全部拿走。随后通过其经营管理的美食城店铺对外向他人销售,并通过以票换酒的方式将伪造的2580张景区假门票以每张80元的价格计算,总作价20万元倒卖给被害人夏某充抵酒资,后夏某将其中的1000张假门票出售给了颍上县某旅行社后部分被使用,导致该案案发。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在得知景区人员报警后,便将从夏某处索回的及未卖出的假门票与半成品门票销毁,并要求夏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意图逃避追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并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且非法获得财物价值达2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