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近日,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支持检察机关作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1月2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夫妇因生活琐事与同村村民张某乙夫妇发生争执,在相互厮打过程中,张某甲用木棍将张某乙打伤。后经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案件移送临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时,根据张某甲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拟对张某甲向法院提出判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但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所犯罪行与判处刑罚相适应,承办检察官委托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中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专业技术人员对伤情鉴定审查后,出具“不同意临泉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张某乙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承办检察官根据这一结果,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反馈,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对伤情重新鉴定。后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承办检察官依据新的伤情鉴定及时对量刑建议作了调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案经临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对其量刑较重为由提出上诉,后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审查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官在审查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时,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起到帮助作用,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临泉县检察院自2019年6月份强化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以来,已对80余起案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刑相适应、量刑精准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薛洪亮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聂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