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讯 近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执结一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铜陵某科技公司在使用承兑汇票向申请人江阴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时,超过了约定的付款时间,导致额外承担了违约金2万元。
2020年9月,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因铜陵某科技公司拖欠给付货款起诉至铜官区法院。审理时,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约定铜陵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江阴某科技公司一次性给付货款20万元,如未依约还款,则铜陵某科技公司需承担违约金6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2020年10月14日,铜陵某科技公司将一张2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阴某科技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2月26日。2020年11月9日,江阴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铜陵市某科技公司支付票据提前承兑的贴现利息,并按民事调解书支付违约金6万元。
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前往金融机构,查明了涉案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时间及接收时间,同时,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诉讼案件中争议的货款20万元江阴某科技公司已实际接收,双方当事人矛盾点在于江阴某科技公司能否以履行瑕疵为由主张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本着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从不同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于近日履行完毕。
在此,执行法官提醒,商业活动中的承兑汇票等票据,虽然可以作为合同约定的支付手段,但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付款义务时,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可能承担履行瑕疵或迟延履行的风险。
(谢华岚)